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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的规定(试行)

  (二)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装备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发展电化教学。
  (三)开展职工教育需购置大型设备或扩建教育基地,其费用分别列入本单位的增添固定资产和基建计划,由单位统筹解决。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时,要将职工教育基地和教学设施列入基建计划。

六、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统管教育工作,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做到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建立一支懂业务、有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职工教育管理人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并要不断培训提高。
  第十七条 要深化职工教育改革,遵循职工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处理好知识传授与技能培训的关系,重视和加强实践性训练,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 开展职工培训,要多层次、多规格、多学科、多渠道、多形式,适应机械工业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多样化的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横向协作,联合办学。委属院校要在职工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职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要积极承担职工培训任务。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办学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职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开办、停办、专业设置和撤销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机械工业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是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职工教育奖惩制度和办法,制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个人的标准,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七、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机械工业各种生产技术工人、各类干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必须培训和先培训、后任职,不培训不予任职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保证干部、工人必要的学习时间,实行脱产、半脱产、业余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对生产、工作骨干人员的学习,要优先安排落实。因工作需要,短期离职学习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同在岗人员一样对待;长期离职学习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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