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上级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工作,办好职工中、高等专业学校。
(二)参照主管部门职工教育规划目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上级机械管理部门制定的干部岗位规范、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指导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用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编所需用的培训教材。
(四)建设职工培训基地,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五)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开展职工教育研究。
(七)职工教育工作要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的一项主要内容。
五、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一定生产(管理)实践经验、能胜任教学工作的职工教育师资队伍。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含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教师和专职教育干部应达到职工总数3‰~5‰。全日制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职工中专的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教育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专职教育干部进修。委属各大、中专院校要承担培训职工教育师资的任务。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职工教育有足够的经费,由职工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经费的来源是:
(一)职工工资总额的1.5%;
(二)工会经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
(三)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要安排一部分教育经费;
(四)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五)返回企业的折旧基金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筹措职工教育资金。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基地建设,并配备和充实必要的教学设施。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教学基地的面积,应达到按职工总人数平均每人0.3~0.5平方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