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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三)认真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按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严格划清两种所有制界限;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职工集资、入股等形式解决部门资金来源,具体分配和偿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中共中央〔198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证党组织在企业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党的专(兼)职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党务政工干部,专职党务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
  第二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贯彻执行机电党组《关于加强机电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在抓好生产的同时,努力搞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针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青年职工多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教育,进行艰苦奋斗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加强“四有”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制定廉政措施,教育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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