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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管理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兼顾,既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又有利于安置职工子女就业;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充分依靠主办单位和行业优势,在坚持为主办单位配套服务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产品结构,逐步形成自己的主导产品,发展多种经营。有条件的企业要发展外向型经济,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步伐,不断增强应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受地区、行业、所有制的限制,实行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以发展生产;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劳动人事管理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二)有承受能力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适当安置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主办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安置条件;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招聘一定的比例的懂管理、懂经营、懂技术的业务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四)由主办单位委派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保留其全民身份,在晋级、考评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劳模等方面享受主办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在企业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自主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和办法;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生活和劳动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完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师评聘工作;
  (八)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授予先进称号的个人,可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晋级;
  (九)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搞好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职工的技术、业务等专项培训,对于关键岗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试,没有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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