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人(1991)2181号
1991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为加强机械电子工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由国家、社会和主办单位扶持,承担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第四条 根据安置职工子女就业的需要,各地机械电子行业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积极兴办和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在开办条件、场地、产品项目、资金、物资、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应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划走、上收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隶属关系及任意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行政上接受各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及主办单位的直接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对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就业和发展集体经济、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制定机电行业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网络,沟通渠道,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机电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技术联合,组织产品展销、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