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收入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1号科目 离退休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各种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2、支出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上述费用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3号科目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2、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4号科目 抚恤救济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2、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5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数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6号科目 转移支出
1、本科目核算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调出职工转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7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属接受补助单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8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上解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9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附件三: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级拨入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状况,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