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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应付款。应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应付款,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复,批复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上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经常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执行《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各省(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省(区)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二: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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