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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十二、井下采掘、辅助岗位互调,按何工种退休,工种间如何折算,享受何种津贴标准?
  井下工作期间在采掘、辅助岗位互调,退休时可按工作时间长的工种进行折算。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掘工作满15年,井下辅助满20年以上的工人,退休时可将岗差纳入本人退休前月平均缴费工资。据此年限之比,确定采掘工种1年折辅助工种1.33年;辅助工种1年折采掘工种0.75年。
  退休时享受的井下津贴标准,仍按煤炭部《关于全国统配煤矿全面整顿劳动组织使全员效率突破一吨的若干具体规定》(〔86〕煤劳字第2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在5年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超过《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比例,对超过部分如何扣除?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限制比例超过部分(6%至10%),从过渡性养老金中核减。
  十四、职工退休后被判刑的,缓刑期间是否可享受退休待遇?
  根据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的问题的复函》(〔82〕劳险字24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十五、职工因病长期休假直至退休,没有参加统筹,如何确定其退休待遇?
  《试行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病长期休假直至退休,退休时可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如何处理?
  可比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关于退职的规定处理。
  十七、《试行方案》实施后,原合同制职工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的退职条件的,如何办理?
  经请示劳动部,对《试行方案》实施前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企业根据情况一次结清,也可按月支付;对《试行方案》实施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处理。
  十八、《实施细则》规定,实际缴费年限比应缴费年限每少1年,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减少1个百分点。少缴费年限不到1年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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