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在年度决算中要单独反映。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单位,其会计处理办法:在“基建拨款”科目下增设“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明细科目,收到专项建设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将“基建拨款——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
对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要按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具体的资金来源,单独反映。
本年其它拨款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反映,不得将不属于本年其它拨款的资金混淆进来。
4.已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按批准数转为国家资本金,年终不得保留“拨改贷”资金余额,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财务处理。“拨改贷”资金利息尚未按有关财务规定摊销的,均应通过递延资产按规定处理;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并按规定处理;已计入财务费用的,不再进行财务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时的会计处理办法: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填列会计报表时,填入“本年豁免数”相应行次,并在财务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5.1997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结余、专项拨款限额结余年终全部注销。
6.使用部门基建基金贷款和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的竣工项目,其贷款利率仍比照原“拨改贷”利率结息。
7.凡本年度发生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不管是否归还,均需按规定做帐务处理,不得挂帐。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建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数和实际完成情况列报投资完成额,不得突破到位资金列报投资完成额。
8.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资金、投资包干结余,应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财政。
9.严格按照煤炭部《关于1997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基字〔1997〕第507号)精神,进行本年度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积极清理债权债务,对拖欠施工企业的已完工程款要组织资金及时支付。
10.各决算编报单位要做好对帐工作,认真清理核对各种资金渠道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本金、利息余额。本息余额必须与经办银行的借款余额保持一致。上报的财务决算必须经开户银行签证,并附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