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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矿部、监察部、中会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地质矿产部 监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深入开展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煤办字(1997)第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办公室: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整顿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部分重点产煤县(市)已基本达到了整顿验收的标准,而在一些整顿难度较大的地区,整顿工作进展缓慢,个别热点矿区煤炭生产秩序基本上没有好转。主要表现在:非法开采依然严重;难点矿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尚未触动;热点地区大小矿关系等并未理顺;安全状况没有明显好转。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吴邦国副总理在“5.22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四部一委一会”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联席会议决定: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为契机,抓住机遇,再利用半年时间,继续深入开展依法整顿工作。今后整顿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把整顿工作与改革、改制、改造有机结合起来,以政策来调整各方利益,巩固整顿成果;二是集中力量重点抓好煤炭生产秩序比较混乱的热点矿区和解决难点问题。通过整顿,在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生产秩序要发生实质性变化,并步入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轨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和吴邦国副总理讲话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的责任。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有效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防止反复。
  对于热点矿区,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要组织地(市)、县、乡(镇)三级政府联合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致乱原因,加强行政执法和政策引导。1998年第一季度末,煤炭生产秩序应全面好转。
  对于难点地区,由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督查组,进驻矿区,全面摸清情况,逐个解决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
  对于其他地区,重点是抓反复、反复抓,巩固和扩大整顿成果。坚持规范性整顿与正常性整顿的有机结合,逐步实现依法办矿和依法生产。如果再出现非法违法矿井,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政策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煤炭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产煤地区干部职工对《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和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增强法制观念,并发挥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整体作用,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监督。各新闻单位应进一步落实吴邦国副总理的讲话精神,对整顿中出现的好典型要及时进行报道,大力宣传和表扬;对整顿不力、依然较乱的矿区和继续从事违法开采的案例要公开曝光,进行批评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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