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1997年
调整煤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997年10月24日 煤财劳字(1997)第509号)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
根据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精神,结合煤炭企业实际,现就1997年调整煤炭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煤炭企业1996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基数
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6年退休的人员,为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退休金数额;1996年以前退休的人员,为按部煤财劳字〔1996〕第630号通知调整后的退休金数额。
三、调整标准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为适当解决退休人员中退休早或较早的不同群体之间养老金水平的差距问题,在上述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对1985年7月1日工改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再增加25元;1985年7月1日工改后,至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或按部煤劳字〔1994〕第253号文件调整煤炭企业等级工资标准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再增加10元。但近年来因工资、养老保险等各项改革措施出台而增加待遇较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少增或不增;不同群体之间养老金水平差距已很小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群体的调增水平予以适当降低,以缓解矛盾。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四、调整时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原则上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也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应晚于1997年12月。
五、费用处理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7年由企业据实列支,1998年按部有关规定在行业统筹基金中调整,并实行统筹。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