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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投资者组织实施,或由投资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协助办理,也可全权委托办理。
  第四条 投标者的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必须与规定的建设项目规模相吻合,不得越级投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条件、方式及标书内容

  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和经过批准的地质报告及工程勘察、交通运输、电源水源等设计基础资料。
  第七条 招标者需向投标者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和进行调研、踏勘现场的条件并解答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选定投标者的方式可采取公开广告招标,即投标者自愿申请并经招标者审查资格认可后通知投标者参加投标;或采取邀请投标,即由招标者邀请有资格的设计者参加投标。
  参加投标者的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而定,一般为3-4个。
  第九条 建有选煤厂的矿井,其选煤厂的设计招标工作应与矿井同步进行,并实行单独评标和定标。
  第十条 矿井和选煤厂的投标文件编制内容与深度一般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单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确定。可按煤炭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程序
  1、通过广告或邀请确定投标者;
  2、召开发标会议,与投标者共同商定技术专业内容与深度口径,组织踏勘工程现场,签订招标协议文件;
  3、发标会议后,在统一规定时间内,由招标者及时答复投标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将答复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所有投标者;
  4、投标者根据发标书要求和书面答疑文件编制投标书,按统一规定时间报送招标者。投标书应加盖公章、勘察设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密封后寄出。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投标书内容;
  5、招标者在接到投标文件后,邀请投资者、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以主持、协调、认定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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