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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废止

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煤基字(1997)第441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各煤炭设计院:
  为了进一步深化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改革,规范煤炭工业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过招标投标确定设计单位(除特殊原因需报部批准外)的,不再更改。

附件: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45号)中关于“实行招标、投标制,充分发挥市场和竞争机制的作用”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1985年颁发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198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所确定的原则,结合煤炭建设项目设计体制改革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煤炭建设项目,无论全民、集体、个人和外商投资的新建、改扩建、技改等工程,均须按照本实施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设计方案,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项目管理和建设全过程的设计工程总承包。
  为便于分级管理,凡规模在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露天)、选煤厂及配套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直接投资、向国家贷款建设的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其他项目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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