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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年~2010年)》的通知

  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和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督检测站,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矿井建设项目年投资规模在6000万元以上的矿区,必须设置独立的工程监督站;建设规模较小的矿区,要有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国家重点项目要进行重点监督;必须建立或认定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检测站,实现监督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正规化。
  5、强化对企业质量行为、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统一部署,加强对煤矿重点产品和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作好产品和工程的日常检验和抽查工作。凡执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持证生产。到2000年,年产量15万吨以上(南方各省为9万吨以上)的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或年运量为30万吨以上(南方各省为15万吨以上)的煤炭集运站,没有灰分和硫分质量指标的不得生产或发运;凡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质量认证的工程不准决算,不准交付使用。要加强质量监督专业队伍的建设,增加投入力度,完善对质量检验机构(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手段,保证质量检验机构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四)加强宏观管理
  1、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健全质量工作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增强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培育市场经济进程中,通过引导、协调、监督、服务,为质量振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强化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严格对无标生产企业的管理和查处。
  3、继续抓好矿井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使国有地方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并轨,并提高乡镇煤矿标准的水平。同时,积极宣贯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
  4、加强对煤炭建筑市场的管理,完善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体系;推行并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完善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监督制。试行并逐步推广工程优质优价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立和严格执行工程材料用品准用证制。在地质勘探工作中,引入质量竞争制约机制,推行质量监理制等,以保证精度,提高勘探质量。
  5、为使煤炭用户能直接使用到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必须加强煤炭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煤质管理,鼓励用煤量大的大、中型企业逐步实现由煤矿直接定点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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