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企业
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3日 煤厅字(1997)第201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各有关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部以煤科字〔1995〕第477号文件印发的《
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部科教司于去年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了技术进步综合评价。为更科学、合理地反映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状况,部科教司在去年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
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作了修改,并增加了露天矿评价内容(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1997年的评价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填写1992年和1996年两个年度的《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指标统计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从附件2、3、4中对应选一表),于1997年8月1日前一式二份报部科教司。
联系电话:(010)64217766-22502
附件1.《
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补充规定
2.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指标统计表(井工开采企业)
3.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指标统计表(露天开采企业)
4.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指标统计表(含井工和露天开采企业)
附件1: 《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
综合评价标准(试行)》补充规定
为更科学、合理地反映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状况,在1996年对井工开采矿务局评价工作基础上,对《
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煤科字〔1995〕第477号)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露天矿评价标准。
一、在井工开采矿《评价标准》中,将“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计算公式改为:
1.2×大学本科及以上人数+1×大专人数+0.8×大
专专业证书人数+0.7×中专高中人数+0.5×培训标
准人数+0.4×初中人数+0.2×初中以下人数
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
职工总人数
其中:1、中专高中人数:包括中专、中专专业证书、技校、高中人数;
2、初中以下人数不包括文盲人数;
3、培训标准人数由岗位培训、短期培训、继续教育总时间折合而成,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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