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部关于颁发《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
  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工矿企业和企业自备发电厂及其他发电厂,不得申请供电营业区。转供营业区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营业区。
  第五条 凡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依法向营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供电营业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程序规定对供电营业区进行审查、核准:
  1.听取省内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省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意见和要求;
  2.会同申请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3.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处理意见告诉省内同级有关部门;
  4.省内同级有关部门或申请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或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请求省经济综合部门协调。协调不成时,可报请电力工业部协调裁定;
  5.将核准的供电营业区边界标定在一定比例的行政区划图上。
  第七条 历史形成的跨省或跨县级行政区供电的,应按现有电网结构,维持跨省、跨县供电或营业。原则不作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按供电营业区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跨省部分大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向电力工业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部分小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持营业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书面供电营业许可的证明,向供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申请。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八条 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已形成多家供电格局,但电网并未交叉的,可按现有电网形成的格局划定供电营业区;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有关双方应从避免重复建设,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出发,按照经济合理的供电原则,平等互利,协商调整供电营业区。双方不能就合理调整营业区达成协议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意见后,在保证供电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按地形、地貌、电网结构或行政区划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