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
2.研究、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及相应的费用;
3.根据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4.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其它需要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指一次发生只有人员轻伤或重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八条 事故快报
1.凡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一般事故除外)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
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部和主管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
一、人身伤害事故
根据国务院《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精神,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如下规定:
1.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及工会成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较大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会同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