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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7.负责组建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监理单位领导应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经建设单位委派,工程监理单位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职责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建设单位核备;
  4.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5.组织对本企业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
  6.企业的安全机构应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7.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8.组织对本企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9.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设计院职责
  设计院应把施工安全贯彻于技施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部颁规程、规范和规定;
  2.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
  3.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
  4.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
  5.委派工程设计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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