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组建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监理单位领导应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经建设单位委派,工程监理单位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职责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建设单位核备;
4.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5.组织对本企业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
6.企业的安全机构应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7.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8.组织对本企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9.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设计院职责
设计院应把施工安全贯彻于技施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部颁规程、规范和规定;
2.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
3.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
4.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
5.委派工程设计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