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修订、颁发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3.监督、检查水电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主管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行业法规,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部委托组织或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职责
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1.贯彻国家、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办法和工作部署;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审定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3.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有关经费的落实;
4.加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安全工作的支持;
5.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指导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在进行建设项目分标和现场施工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干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
2.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资质及企业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企业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3.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技术措施的落实;
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或协助落实有关经费,报业主审批后实施;
5.当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6.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建立工程安全档案,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