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1.报奖便函1份;
2.申报项目清单1份(格式见附表5);
3.效益证明表1份(格式见附表6);
4.有关情况变更表及有关材料1份(如与登记情况无差异的,可免交)。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需要交纳预审费和评审费。每个项目评审费100元,由预审单位集中汇寄给部评委会办公室。预审费50元,用于预审单位的科技成果预审工作。
第十七条 部科技进步奖实行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二级评审制。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部评委会由13~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委员若干名,常务秘书1~2名。
2.评审委员会由部及有关司局专业主管领导担任。
3.部评委会的成员由部任免。
第十九条 部评委会下设二个评审组,即应用性成果评审组和理论性成果评审组。
1.评审组均由19~29人组成,设组长1名(由部评委会成员兼任),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名,秘书1名。
2.评审组成员(不含评审组组长,以下同)资格:
(1)是部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成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行科技、技术领域发展状况;
(4)知识面宽;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不是被评审成果的完成人员。
3.各评审组应吸收有关网省局、直属院所、高等院校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专家参加,其所占比例不低于1/3。
4.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评审资格以部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形式由部评委会认定,评审资格认定五年内有效。每年根据当年申报奖励项目的情况,由部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本年度评审组,评审组副组长及秘书一般在评审资格有效期内连续聘任。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初审、评审组审查、部评委会审定。
1.初审工作的内容:
(1)报奖项目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建议项目主审员名单;
(3)准备评审会议有关必要事项。
(4)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有关项目的任一完成人准备答辩。
2.各评审组负责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评定二等,三等及专项奖项目。推荐项目须有2/3及以上投票赞成方可推荐,评定项目有半数及以上投票赞成方可生效。
3.部评委会负责评定特等、一等奖项目,审核二等、三等和专项奖项目。评定项目须有2/3及以上委员投票赞成方可有效,审核项目须有半数及以上委员投票赞成方可有效。
4.部评委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权终裁对获奖项目的争议。
5.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时,不计入应到人数。
评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时,可经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委托资格相当的专家代理参加,代理人享有表决权。
6.评委会成员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回避人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7.参加评审会议人员负有对评审会议情况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部评委会办公室的任务是: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评审会议的组织、异议的处理、获奖证书、奖金的发放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各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