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完成单位上限申报限额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实际参加项目的单位个数;
(2)项目的投资强度;
(3)项目完成周期;
(4)申报奖励等级;
(5)是否边远地区;
(6)项目参加单位的工作性质。
主要完成单位的上限限额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1。
2.主要完成人上限申报额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项目完成单位的个数;
(2)实际参加项目的人员数量;
(3)项目的投资强度;
(4)项目完成周期;
(5)项目涉及的专业数;
(6)申报奖励等级;
(7)是否边远地区;
(8)项目参加单位的工作性质。
主要完成人员上限限额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2。
3.主要完成单位资格排序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对提出及解决的创造点所做的贡献大小;
(2)资金投入份额;
(3)参与实施项目内容的技术难题;
(4)参与实施项目工作量;
(5)物力投入份额。
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排序的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3。
根据附表3的计算方法,将参加项目的单位进行贡献程度排队,再依据上限限额标准,即可确定哪些参加单位作为推荐的主要项目完成单位。
4.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提出及解决的创造点对项目所做贡献的大小;
(2)撰写报告所占的比例;
(3)参加项目时间的长短;
(4)专业的相关程度;
(5)技术职称的高低。
主要完成人的资格排序的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4。
根据附表4的计算方法,将参加项目的人员进行资格排序,再依据主要完成人上限限额,即可确定哪些参加人员作为推荐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水规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为申报项目的预审单位。
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本单位负责预审查。
部归口管理的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部科技司负责预审查。
第十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排序一般应以科技成果登记公告为准,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为非电力系统单位的:
1.属于部委托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直接报部;
2.属部系统单位委托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通过委托单位按委托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3.属于电力系统受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通过受益单位按受益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4.若成果完成单位中有电力系统单位,但非第一完成单位,也可由电力系统内单位(在征得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个人或无完成单位的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参照本细则有关要求申报。其中,属于职务成果的,由成果所有权单位负责上报;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持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成果证明,通过成果受益单位(或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预审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预审内容是:
1.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渠道、申报资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是否符合要求;
2.提出建议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 部科技进步奖一年评审一次,申报受理日期为每年4月15日~5月15日(以收到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报送到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评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