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部科技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几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部归口管理的单位经部科技司申报;
非电力系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通过电力系统所属的任务委托单位或科技成果直接受益单位,按该任务委托单位或受益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个人或无完成单位的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申报。其中,属于职务成果的,由成果所有权单位负责申报;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持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成果证明,通过成果受益单位(或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本主管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部科技司备案。每个项目奖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部直属单位(含归口管理的单位)可建立本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部科技司备案。每个项目奖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第九条 部科技进步奖奖金来源另文明确。
部下属各归口主管单位、直属单位(含归口管理的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应重复发放。如同一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提高了奖励的级别,其奖金只发差额部分。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名单,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诉由申报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和异议经处理后可授奖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
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科技进步奖分为:
(一)应用性成果
1.应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中的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等);
2.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理论性成果
4.在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成果;
7.在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专项成果
用于综合性强、工作量大和影响面广的科技项目(工程)的奖励,设立相应的部科技进步奖专项奖奖励基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