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
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3年11月13日 电技〔1993〕481号)
为了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表彰和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和《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 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表彰与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电力生产建设和电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
1.在电力生产建设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2.在电力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4.在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在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信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7.在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部科技进步奖”)分为应用性成果奖、理论性成果奖及专项奖,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部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分设:
1.应用性成果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励金额
一等奖 证书 一万五千元
二等奖 证书 一万元
三等奖 证书 四千万
2.理论性成果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励金额
一等奖 证书 五千元
二等奖 证书 三千元
三等奖 证书 一千元
3.专项奖不分奖励等级,其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对电力工业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技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对申报奖励项目的评审应结合项目的不同特点,按其技术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电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设立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该办公室设在部科技司。
经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由部批准授奖并发布奖励通报,获奖证书盖用“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