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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关于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的决定
 (1993年12月17日 电安生〔1993〕479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努力实现电力工业部关于“到本世纪末相当一批企业的管理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大部分企业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奋斗目标,部在全面总结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拟定了“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现予颁发试行。
  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网、省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际效果。
  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的工作,在部指导下由各网、省局组织进行。应根据《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核、报送。由部批准命名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
  地方和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

附件1:    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



  为了提高火力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制定本考核标准。
  1 “一流火力发电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标准。
  1.1 必须具备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各项必备条件。
  1.2 设备管理
  1.2.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应大于或等于表1中所列考核指标

表Ⅰ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指标




------------------------------
   机组容量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指标(%)
    (MW)       无大修        有大修
------------------------------
   600(500)       85          80
   350(320)       90          83
   300(250)       89          82
   200(210)       90          83
    (110)
   125
    (120)       92          85
   100         93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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