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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专利有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调处专利纠纷的请求时效为:
  1.属于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3.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属于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5.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该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6.属于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发明人、设计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该得知之日起计算;
  7.属于其它专利纠纷的时效参照上面款项一般不超过二年;
  8.请求调处的专利纠纷超过时效期限,但有正当理由并有确凿证据的,专利管理处可酌情受理。
  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曾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过调处。
  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请求书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以下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被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请求事项、理由及事实依据;请求人所有的或持有的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请求人有权提出请求的文件;其它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处在收到请求书后,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对于受理的,应视案件复杂程度通知请求人预交相应数额的案件处理费;对于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请求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预交案件处理费,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撤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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