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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通知
 (1993年10月8日 电水农〔1993〕390号)


  近年来,电力部门开展的整顿农村电价,优质服务和电力“三为”服务活动,取得了实际效果,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的赞扬。但是,乱收费还没有从根本上制止,农村用电中的不合理负担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根据党中央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制止农村用电中乱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费构成合理的界定
  (一)农村电费中的合理部分
  1.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
  2.国家批准的燃运加价、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
  3.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批准的地方办电电价;
  4.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如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的运行维修费用;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
  5.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如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以及用户计量表计损耗的费用;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确定上述各项合理费用的标准,要低于或不得超过当前农民用电的实际负担。
  (二)农村电费中的不合理部分
  1.农村中存在的“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的费用(少数干部或电工利用职权,用电不交费而转嫁给农民负担的费用)。
  2.随电量“搭车”收取的各种费用,如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现役军人优待费、村干部提留和补贴、村委会办公用电费用、村里的招待费、送礼费、教育费和学校的费用、集体放映电影和演戏的费用、水塔上水的电费、修路和路灯的费用、个人婚、丧、盖房临时用电的费用等。
  3.其他部门、单位、个人在电费中任意附加的费用或以修建、购买供电设备施为名,多收取的用于建办公楼、购买小汽车、公费旅游的费用。
  上述不合理费用,要立即纠正。
  二、 加强农村电费管理、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要求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农村电价政策
  1.国家供电设备的维护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用,电力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农民。
  2.国家供电设备产生的损失电费,电力部门不准向农民摊派。
  3.电力部门只按国家规定或批准的电价向农民收取电费,此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民加价和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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