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率为5%,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税率为:
(0.05%=5%×1%)
两项相加共计5.05%。
当合营企业纳税有困难时,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但应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合营项目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工商统一税-上网总成本
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为3%
我国对能源合营项目采了下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营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营项目设在下列地区时,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济特区
(2)经济技术开发区
(3)沿海经济开发区
(4)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
3.合营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4.华侨投资的合营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五、六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八年起减征20%企业所得税。
5.海南岛的合营项目按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汇出所得税 外国合营者将从合营项目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扣交或减免汇出所得税。
按照《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免缴汇出所得税。电力合营项目是否先进技术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六节 借款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本金(即工程成本)的偿还来源为折旧费、摊销费和未分配利润。
还款方式可采取按借款合同或意向规定的还款期限,以等额支付的方式。依次用折旧费、摊销费和未分配利润还款;投产初期还贷资金不足时,可将部分利息偿还后延,也可借短期贷款偿还。
除建设投资借款外,流动资金借款也可在适当年份和期限内偿还,并应按合营各方意愿及贷款银行所定利率,计算每年应支付的利息。
第七节 利润的计算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合营项目利润计算的格式如下:
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工商统一税-发电总成本+营业外收支净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抵补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可供分配利润=税后利润-还贷利润-三项基金+以折旧还贷摊销费还垫支利润+上年未分配利润(先分后还方式)
或:可供分配利润=税后利润-还贷利润-三项基金+上年未分配利润(先还后分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三项基金为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三项基金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确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三项基金提取率一般提取税后利润的10%~15%。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如有亏损,应先从本年未分配利润中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六条 合资项目可供分配利润按注册资本中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项目按契约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节 合营项目的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营期满时,应进行清算。
合资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扣减清算费用后的余额,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项目的清算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所考虑的剩余财产一般包括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回收的流动资金,偿还合营企业借款后余留的折旧和摊销费,以及剩余的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合营各方清算分配所得将分别反映在各自的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最后一年的现金流入。
第九节 财务评价报表和经济指标
第二十八条 财务评价是合营项目经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财务效益分析,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以及中外合资各方的盈利水平。财务评价在配合中外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谈判,促进合营各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财务评价应编制下列基本报表和参考报表:
合财表1.1 财务现金流量表 (全部投资)
合财表1.2 财务现金流量表 (自有资金)
合财表1.3 财务现金流量表 (中方投资)
合财表1.4 财务现金流量表 (外方投资)
合财表2 损益表
合财表3 财备平衡表
合财表4 资产负债表
1.现金流量表 是反映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整个计算期内各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进行资金的时间因素折现计算的报表。根据该报表可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应分别按全部投资,自有资金,中方投入注册资金及外方投入注册资金编制财务现金流量表,并计算相应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