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中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项目中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具体出资比例,按合营各方在协议中确定的取值。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出资)。对合营项目所要利用的(作为中方出资部分的)老厂公用设施及已征土地等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将确认后评估的资产列入投资估算中。场地使用权按国务院国发(1980)201号文《关于
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执行。
出资的期限及具体核算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管理局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三节 成本及费用估算
第十五条 上网电力总成本指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分为生产成本和财务费用。
生产成本包括燃料费、购入电力费、用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财务费用指生产期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1.生产成本
(1)燃料费(按国内)
(2)购入电力费
(3)用水费(按国内)
(4)材料费(按国内)
(5)工资及福利费:由中方职工工资和外籍人员工资组成。中方职工工资系指名义工资:
名义工资=1.27×中方职工实得工资
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按国务院1980年7月26日发布施行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同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1.5倍确定,外籍人员实得工资具体数额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能源部能源人[1992]64号印发的《关于
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执行新定员标准的合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按常规电厂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核计。
年工资额=中方职工人数乘其名义工资+外籍人员人数乘其实得工资
(6)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0%计取。折旧年限应按计算期或合营期限,并由合营各方协议确定。
固定资产原值除固定资产投资外,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进入固定资产。
1-留残值百分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1-10%
=----×100%
折旧年限
(7)修理费(按国内)
(8)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运输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取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等。
2.财务费用
利息属于财务费用范畴,包括建设投资的还贷运行期借款利息,经营性借款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年计算单项列入当年财务费用。
若某种贷款采用名义利率并规定每年分数次计息可按下式将名义利率换算成实际年利率。
实际年利率=(1+r÷m)M-1
式中r为名义年利率,m为每年计算复利次数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是单独核算单位,故合营企业与发电项目配套建设的送变电工程投资,应与发电工程投资“捆”在一起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折旧费、大修费、摊销费、利息、贷款偿还、内部收益率等经济指标,即计算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合营企业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的投资,原则上应由电网借款并还本付息,不鼓励外方投资,一般应按比例分摊送出部分的融资。中方对送出部分的投资应按有关规定及内资合营各方协议、合同的规定计算。
第四节 销售收入
第十七条 要从根本上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即要做到:
保证维持简单再生产,包括成本、更新改造等所需的费用;保证按期还贷和上缴税利;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
按上述作价原则确定电价计算公式并核定电价。根据市场承受能力和考虑合营各方获利水平测出上网电价,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再按合营各方商量的上网电量计算项目的销售收入。
第十八条 销售收入=上网电价×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发电量×(1-自用及损耗率)
自用及损耗率=(厂用电量+主变压器损耗电量+投网线路损耗电量)÷发电量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用及损耗率可用适当放大的厂用电率代替。
第五节 税务
第十九条 工商统一税 合营项目的销售收入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施行细则》计缴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销售收入×工商统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