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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跨省(区)电业管理局和省电力局。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由各调度局(所)负责编制。
  第八条 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所需基础资料,由网(省)局决定由有关部门提供。
  第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与下一级调度机构就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进行协调。
  第十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需经网、省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于2月底前报上级调度局(所)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时抄报部规划计划司、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

第三章 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全篇可分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本年度运行方式三部分。
  第十三条 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一年内新(改)建项目投产日期及设备规范
  二、上一年底电力系统规模(包括全网及统调两部分)
  1.总装机容量〔其中:火电、水电(含抽水蓄能)、核电〕。
  2.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条数、总长度。
  3.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座数、变压器台数及总变电容量。
  三、生产、运行指标
  1.年发电量〔(分全网、统调、部属),(其中:火电、水电、核电)〕。
  2.年最大负荷、最大峰谷差及其发生时间。
  3.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最大交换电力(送、受)及发生时间。
  4.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总交换电量(送、受)、抽水蓄能电厂的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5.中枢点电压合格率及各电压等级出现的最高、最低电压值及其发生地点和时间。
  6.频率合格率及高频率持续时间、低频率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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