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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5月25日 电办〔1993〕87号)


  为加强供电工程贴费的管理,我部组织制订了《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已以能源电[1993]120号文转发)一并执行。
  各地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建议,请随时告部。

附:         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印发的《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加强贴费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执行。
  第二条 各跨省电网管理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独立省网电力局(以下简称省电力局)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贴费标准范围,结合本网实际及当地工程造价,确定具体收取标准;对用户自建部分本级电压供电工程收费的具体计算办法,针对不同电网结构相应作出具体规定。电管局内各省局是否采取统一收取标准,由电管局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电力部门。

第二章 贴费的收取

  第四条 各供电部门应按批准的收取标准向申请用电的用户收取供电工程贴费,不得自行提高标准或减、缓、免,或再收取已交贴费工程范围内的建设费用。
  第五条 涉及电缆线路供电的少数城市,如因供电工程费用较高而需要提高贴费标准的,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网内省局及有关供电部门,依据城网规划,划定地理范围,提出相应供电工程贴费的收取标准,报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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