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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常规岛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常规
 岛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1日 电建〔1997〕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核电站常规岛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现将我部制定的《核电站常规岛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核电站常规岛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对进入核电站常规岛施工的企业作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核电站常规岛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1995年以后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具有火电工程施工壹级资质;
  二、企业近十年来承担过总装机150万千瓦工程规模的施工,并且单独完成过两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整体安装,且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工程质量优良;
  三、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必须具有15年以上从事电力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中从事电力施工具有高级和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五、企业中具有从事电力施工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小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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