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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履行生产、科技交流合同的外籍人员,只允许接触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秘密事项,不得随便扩大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扩大范围的部分,要重新报批。

第八章 保密教育、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具备保密知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年要进行保密大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堵塞漏洞,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对重大失泄密事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送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与奖励:
  1.一贯遵守保密制度、长期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并能推动他人保守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2.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能及时报告或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3.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的;
  4.对保密技术、措施有重大改进或创造发明的。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以及对泄密、窃密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盗窃、出卖等非法手段获取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办。

第九章 保密工作机构和任务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由单位的领导人负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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