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增长的价差增长率,计算出不能用概算单价计算的第一、二部分(不含永久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价差。安装工程价差可参照工资、柴油、汽油的上涨幅度和所占权重进行计算。
(6)上述(4)、(5)两项价差之和,即为“五定”概算需要调整的工资和主要材料总价差。
六、国家政策变动。指国家对有关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在“五定”以后变动而造成对投资的增减。主要包括施工津贴、地区津贴、夜餐津贴、劳保支出、设备储备贷款利息、生产准备费和勘测设计费等项。其他费用发生的价差,如确系国家政策变动所发生的,原则上仍应在“五定”概算预备费内开支。
1.施工津贴。按国家规定计算,国家明文规定不列入工程投资的部分,不能追加投资。
2.地区津贴、夜餐津贴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规定增加津贴之日起计算。
3.劳保支出。按部统筹之日起的统筹标准计算价差。
4.设备储备贷款利息。按实际支付利息和利率计算。
5.生产准备费。按工资、物价的调整幅度确定人年指标,调整生产准备费。
6.勘测设计费。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和水电部规划院(86)水规定字第5号文规定的《水利水电勘测控制工程量定额》,根据设计单位收费制度的开始年份、设计工作量未完比例进行计算。“五定”概算和(86)水电水建字第48号文已经核定的,一般不再调整。
七、国家计划重大调整。系指国家计划发生重大调整长期不能按原规定的合理工期安排工程投资,不能保证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导致推迟工程发电日期而增加的费用。其中一部分应依靠企业自身开展多种经营、增收节支解决。如职工工资支出,工期拖后增加工程维修费用等。可在追加概算中分列下述两项费用。
1.以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头计费和按年头计费的项目。如施工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每推迟一年工期,即按“五定”施工组织设计最后竣工年份当年的施工人数,增加一年的费用。
2.其它补偿。按合理工期年平均完成投资额的1%计算。
3.工期和年度投资的调整必须以国家正式批准文件为准计算。
八、追加概算组成内容。
1.追加概算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包括:
(1)编制说明。需要说明的编制依据、原则、方法、技术经济指标简表和投资增减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