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价差。本项价差系指国家工资改革所规定的标准工资增长值。调整的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工资等级一律采用合计工四级。六类及以下工资地区另加节假日加班等其它工资性津贴0.05元/工日;六类以上工资地区,按标准工资比差调整。
2.材料价差。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和主要装置性材料两项,指省级及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主要材料原价上涨而造成的价差,和按规定保证供应的、国拨材料不足而需进口的、或议价购进材料发生的价差。本项调价的材料范围包括使用于永久、临时建筑工程的水泥、木材、钢筋、炸药、柴油、汽油六种主材和用于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的电缆、压力钢管两项主要装置性材料。
风、水、电、砂石料基础价格和其他材料价差,应在原“五定”概算的项目价差之间平衡,不能平衡的投资,在其原“五定”概算预备费中开支。
3.设备价差。指工程概算中已列入的全部永久设备。分别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调整。
(1)主要设备。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主变压器、高压遮断器(或组合电器)和桥机等,均按实际出厂价格调整,没有发生实际支付价格的设备,按签订的合同价调整。
(2)已到货和已签订合同的其它设备,调整方法同主要设备。但应与主要设备分别列示,并列出上涨率。
(3)除上述两部分以外的其它设备,可按上涨率计算价差。设备上涨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之内,参照已经到货的其它设备价差确定。
永久设备价差的调整,仅指出厂原价。设备运杂费一律不做调整。
4.工资和主要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工资调整。以1985年7月1日以前和其后各该工程的建安工作量为权重,求出应采用的工资预算单价。
(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第一步采用各分年度购入(含上年度库存),限用于该工程和本年度的主材实际发生数量和原价(主材调整种类和订价条件已在上述第五条二项中明确),分别计算“五定”后各分年度六种主材的加权平均原价。“五定”概算批准之日以前的主材原价,采用“五定”审定值。第二步以“五定”前及其后分年完成的第一、二部分建筑工作量为权,计算出编制追加概算用的主材“原价”,然后加计原“五定”运杂费(含供销部门手续费、采购保管费等),即为调整用主材预算价格。
(3)根据调整后的工资、主材预算价格,调整“五定”概算施工机械台班费单价和工程单价。
(4)以新调整的概算单价,计算出“五定”概算中可用单价计算的第一、二部分建筑工程投资,列出与“五定”概算相应的建筑工程投资增加的价差合计数与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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