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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

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
 (1988年3月29日 (88)水电水规字第19号)


  从一九八二年起,由原水电总局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五定”概算审查工作、并分别经国家计委和水电部批准。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据以与工程局签订了投资包干合同。这对克服基本建设项目敞口花钱,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各工程项目“五定”以后,由于国家调整价格体系、调整计划和政策性变动,“五定”概算投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根据国家计委计基〔1984〕2008号文、水电部(85)水电基字第15、92号文以及(85)水电水建字第4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的要求,有必要对部分在建项目以原“五定”概算总投资为基础,编制投资追加概算,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在建工程的追加概算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追加概算指在“五定”概算基础上的追加。凡由施工企业以自营方式建设并进行了“五定”的工程项目,各设计单位均应在已审查批准的“五定”概算基础上编制追加概算,独立形成文件报批。凡未经“五定”审查和不属于施工企业自营建设的工程,均不在此次追加之列。
  二、追加概算应在第一台机组发电之后六个月内报送。1988年底及1989年以后发电的项目,编报时间可适当提前。
  三、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追加概算投资的调整范围包括设计重大变动、价差调整、国家计划重大调整、国家政策变化四部分,其范围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划分。
  四、设计重大变动。系指经设计审批单位同意,超出原初步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动。设计重大变动包括工程项目、工程数量以及设备数量的增加和减少两个方面。凡属原初步设计范围以内的设计修改、变更,导致工程项目、工程数量、设备数量的变动而增减的投资,应在工程项目之间平衡,不能平衡的投资,由原“五定”概算预备费中开支。
  按规定应调整的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和永久设备,均由设计单位提出,报规划院核定。
  五、价差调整。包括工资、主要材料、设备三部分。调价的范围和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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