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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

  现有的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加以培养,限期达到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具有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可申请参加部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合格者由部发给安全监察工程师证书,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监察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可申请参加由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网(省)局发给安全监察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变动和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监察人员的奖励、升级与处分,由本企业领导会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好坏,共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属于生产人员,享受现场生产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现场标准发给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监察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如安全监察用的交通工具,录音设备,照相、摄像设备等。

第四章 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状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以及人员技术状况等进行监察;
  2.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检修、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5.参加事故调查,及时做好事故及可靠性的统计分析,找出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7.对本企业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8.组织和指导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分场(工区)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9.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向生产、基建、设计、制造、物资和科研等部门反馈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的信息;
  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设施的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
  1.监察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
  2.进入生产、施工现场、调度室、控制室检查安全情况;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系统安全的违章作业。
  3.有权向上级单位反映、汇报情况。
  4.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与事实不符或对责任者的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本单位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直接向上级单位反映。
  5.提出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者进行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6.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明确指出整改内容,督促有关领导限期解决。逾期不改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各级电力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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