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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

  (1)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
  (3)熟悉本厂(局)所制定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4)熟悉本厂(局)电气一次系统的主结线图,发电厂厂长和生产副厂长还应熟悉主要热力系统和水工设施及消防系统图、总平面布置图;
  (5)掌握各职能科室与所属分场(工区)领导班子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6)掌握全厂(局)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与薄弱环节。
  2.生产副厂(局)长除了上列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
  (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上级部、局所颁发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典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它规程制度;
  (2)掌握本厂(局)各单位技术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3)掌握全厂(局)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
  3.组织编制和审批本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两措”经费,并督促实施。
  4.组织制订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
  6.经常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和汇报。发电厂、供电局的领导还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和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的安全活动。
  7.副厂(局)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确定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及时组织修订现场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9.了解本单位人员技术水平与思想动态以及培训提高的情况。
  第十五条 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厂(局)长,应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条例可由各单位另行制订。

第三章 安全监察及其机构的设置

  第十六条 部设“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部领导的主持下,由有关司、局和全国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各司、局按职责划分,实行安全的归口管理,共同配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主管安全发供电的司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1.网、省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在局长(生产副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并受部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根据管辖单位的多少、范围的大少,配备足够的安全监察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七人,若工作范围扩大,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名额)。
  2.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设安全监察科,在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3.网、省局中心调度局(所)配备专职的安全监察工程师,在局(所)长,副局(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4.发电厂、供电局的主要分场(工区)、县电力局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安全员。其他分场(工区)、可设兼职安全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也可由本企业安全监察机构派驻,并在其领导下工作。
  5.班组中设兼职安全员。
  分场(工区)与班组安全员和本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三级安全监察网。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在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勇于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熟悉专业技术并且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分场(工区)和班组中的安全员应在技术人员或四级以上工人中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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