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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九条 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与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和规程制度;
  3.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设备系统安全的情况;
  4.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
  5.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大损坏的违章指挥;
  6.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在执行后可越级反映;
  7.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日活动;
  8.积极参加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起执行。各单位可在不违反本条例原则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最高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最高的行政领导和负责生产的行政领导,在加强安全生产、开展反事故斗争中要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做好常规情况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思想准备。
  第十三条 网、省局局长和生产副局长的安全职责:
  1.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
  (1)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等有关规程;
  (3)熟悉本局所制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4)熟悉所管辖电网的主结线图;
  (5)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中心调度所领导班子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6)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安全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
  2.生产副局长除熟悉第十三条之1中的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
  (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测、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部颁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2)掌握本局所管辖范围内主要设备系统的性能、运行参数与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的主要缺陷、薄弱环节以及重点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熟悉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各种主要运行方式;
  3.要认真落实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应充分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
  4.组织制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
  6.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安全通报等,并负责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要求和措施,组织落实,督促实现。
  7.局长每年至少一次,生产副局长每年至少二次深入到所属企业的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8.局长每季主持召开一次,生产副局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9.在发生特大事故时,局长或生产副局长必须亲自主持调查处理。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必要时,也应亲自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厂(局)长和生产副厂(局)长的安全职责。
  1.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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