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电力部关于部分调整进口物资进货费加成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部分调整进口物资进货费加成的通知
 (1988年1月9日 (88)水电物字第1号)


  鉴于部分进口物资在国家指定港口进货,到有关物管处分拨,运距长、费用高,进货费3%加成收入确实不敷支出。为此,对以下情况的进口物资进货费加成调整为:沈阳物管处从满洲里、大连,天津物管处从二连,武汉物管处从连云港、黄埔港,西安物管处从连云港,成都物管处从湛江港进口的物资,其进货费用超出3%部分,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按实际计收。
  关于物资收费标准,部曾以(86)水电物字第34号文统一规定,除上述调整处,其余不变。过去临时性单项费用调整,一直是交由主管供销企业的部物资局核定的,今后应按照国家物价局〔1987〕价重字5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