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三、财产资金及其使用管理情况。主要是财产奖金是否真实,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经济有效,有无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情况。
  四、厂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五、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主要是企业产品、市场、技术、人才的开发、改造、培训的长期规划发展目标及其可行性,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应用,企业有无短期行为以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有无“分光吃净”的问题。
  六、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认真取证,划清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必须取得可靠证据。厂长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应对完不成经济目标和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全部责任。但属于分级负责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以确定厂长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即编写审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情况
  2.主要成绩
  3.存在问题
  4.审计意见
  5.对厂长的评议
  审计报告要简短、清晰;对厂长的评议要准确、恰当。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和厂长见面,连同厂长签署的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抄送干部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对财务问题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单独下达审计决定。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报送部审计局、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电管局,抄送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审计机关各一份。上级单位如认为对问题处理不当或被审计厂长要求复审时,按《水利电力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单独建立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进行监督,部审计局负责考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