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87年12月31日 (87)水电审计字第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局长、经理(以下统称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终结和任期期中审计),在于促进厂长负责制的落实,保证《厂长条例》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第三条 实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肯定成绩,查清问题,找出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建议,促进改革。
第四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核实厂长在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评议厂长的生产经营业绩和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考查厂长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及其决策能力,为领导全面考核厂长提供依据,使厂长的更替交接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要帮助厂长改善管理,挖掘潜力,提高效益,更好地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组织分工
第五条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公司)、各流域机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物资局等所属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局长、经理,均属审计对象。
水电工程局分局(公司、处)、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各物资管理处、科研、设计、学校等实行经济责任承包的单位,由各主管机构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届满、调离、晋升、免职(含离、退休)、辞职。
第七条 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厂长调离以前,都必须经过审计评议。应审计而未经过审计评议的,一般不得办理调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