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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口径工资总额的13%计提,在盈余——营业外支出列支。
  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均按全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3%计提,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预算的生产企业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列支,建设单位在待摊投放—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统筹基金的列支
  (1)离退休金: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工资”。
  (2)副食品价格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不得列入此项。
  (3)粮(煤)补贴:指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粮(煤)补贴。
  (4)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指按国家或省(市、区)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冬季取暖补贴。
  (5)离退休生活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国发(1985)6号、国发(1985)5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生活费补贴。
  (6)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指施工企业没有参加行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包括合同制工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
  生产企业参加地方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得列入此项支出。
  (7)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规定提高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指各地根据退休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发给退休职工的补助费。
  四、统筹基金必须专户存储,统筹基金利息收入要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五、应上缴的统筹基金,必须及时办理上缴,不得报欠,更不得挪作它用,逾期不缴的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在本单位留利中列支,由主管部门核入下一期应缴款中,并同时上缴,届时仍不缴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从有关款项中扣缴。
  滞纳金收入应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在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中反映。
  部对直属单位缴拨款均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千元以下金额计入下期缴拨。
  六、统筹基金的管理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直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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