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987年9月28日 (87)水电劳字第83号)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汽轮机检修技师、电气安装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1.原则上为一九七九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原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技术等级为七级和八级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名称附后)。
2.由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范围的工种。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水利、电力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电管局、直属省(区)电力局,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水电建设局、物资局、流域机构等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等不同情况,在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