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各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水电建设局、物资局、流域机构等综合主管部门,应按我部(暂行规定),分别制定本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其内容包括: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实际需要设置的技术职务名称及其职责,实行的工种范围,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和高级技术工人为基数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任职期限,技师职务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技师的考核评审和组织领导等。
各主管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部备案。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由各主管单位的劳资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综合管理、组织实施。
九、技师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办法
(一)各级评审委员会(含基层单位考评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专业考核评审小组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
评审(考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任期为三至五年。评审(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二)评审(考评)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群众公认、确有特殊技能和技术专长的高级技术工人(7-8级以上)或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三)评审(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评审(考核)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任职资格的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时出席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步骤
实行技师聘任制一般要经历准备、考核评审、聘任、总结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组织各级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学好技师聘任的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掌握政策。
(2)建立技师评审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专业考评小组和办事机构。
(3)定岗位、定职责、定结构比例、定任职条件,按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进行增资测算。
(4)详细调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掌握本单位各工种各等级技术工人的现状和基本情况。
(5)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本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技术考核标准和考核、评审办法。
(二)考核评审阶段:
(1)进行动员。讲明实行工人技师聘任制的目的意义,技师的职责,任职条件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
(2)召开各类座谈会,征求意见,听取反映。
(3)本人申请,基层单位考核推荐。基层单位根据本人申请和设置的技师职务岗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人选。
(4)进行考核评审。
A.对工人技师职务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
B.申请人提供考核评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C.对申请技师职务并具备任职资格者进行应知、应会考试,考核;
D.按评审权限,对申请技师职务者写出考核评审意见。
(三)聘任阶段:
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上级规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并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同时,确定技师的津贴标准,颁发技师聘任证书(技师聘任证书由部统一印制)。
(四)总结阶段:
(1)对聘任范围内的技术工人情况分别按工资级别、文化结构、年龄结构、技师岗位分布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