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最高技术等级属于七级及七级以上的技术工种方能列入技师聘任的范围。
最高技术等级为七级及七级以上技术工种中现工资级别(指标准工资)已达到七级及以上的技术工人才能做为聘任的对象。
个别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考试、考核确已达到七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者可破格聘用。
首批聘任,应从严掌握,工种范围确需个别调整的应报部审批。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部对综合主管单位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原则上按占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进行宏观控制,同时参照高级技术工人所占比例进行综合平衡,区别对待,合理审定。
各综合主管单位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最终不得突破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和高级技术工人总数的12%。
所属基层单位的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基层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技术工人队伍素质、人员结构比例及其企业规模、生产特点、技术密集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在不突破部核定的宏观控制指标限额内,采取双指标控制的办法,分别核定。
首批聘任,要求各综合单位先分别按照占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1.5%和占高级技术工人9%的比例限额掌握。待取得经验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分期分批扩大限额。
五、技师聘任的审批权限
技师申请由本人提出,基层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工人技术考评委员会考核、评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技师评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合格者,颁发技师考核合格证书(技师考核合格证书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
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厂长、经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在取得合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聘任(聘书由部统一印制)。
首批聘任,资格审批与聘任数量按等额掌握。
六、技师的考核
考核是搞好整个技师聘任工作的中心环节,首批聘任要起到示范和标杆作用,考评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技术精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和严密的考核程序。
考试、考核要按专业统一的试题和操作规定进行。对应聘技术工人应从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工作考绩(含劳动态度、工作成果)三个方面进行考试、考核。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以理论知识成绩占30%左右,实际操作成绩占40%左右,工作考绩成绩占30%左右掌握为宜。
考核成绩存入工人技术档案,做为工人晋级或晋升技师的重要依据。
属于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范围的工作,则按照其他行业部门规定的技师技术(业务)考核标准执行。
七、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各主管部门可按我部《暂行规定》中确定的技师职务津贴发放档次和部核定的增资指标分别核定所属基层单位的职务津贴总额指标。对部核准给各主管部门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被聘任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被聘任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解聘和脱离技师职务岗位的,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