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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实行
 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1987年9月18日 (87)水电劳字第79号)


  根据劳动人事部人培〔1987〕16号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劳人培〔1987〕19号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我部制定了“水利电力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水利电力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展开。望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部劳动工资司。

附1:    水利电力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的需要,鼓励工人钻研技术,稳定技术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不断提高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汽轮机检修技师,电气安装技师等。
  第三条 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发电、供电、送变电、水利电力工程施工、修造等复杂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运行、调试以及事故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五)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第四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一)原则上为一九七九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原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技术等级为七级和八级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名称附后)。
  (二)由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范围的工种。
  第五条 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一)部对各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水电建设局、物资局、流域机构等综合主管部门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原则上按占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进行宏观控制,同时参照高级技术工人所占比例进行综合平衡,区别对待、合理审定。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情况企、事业特点等不同情况,在不突破部核定的宏观控制指标限额内按技师占技术工人和高级技术工人的比例进行双指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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