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贯彻执行对国营
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1987年6月16日 (87)水电计字第199号)
现将国家经委、财政部经综(1987)272号《关于
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根据我部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按《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所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规定,我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为:
(1)粉煤灰渣的综合利用;
(2)循环水发电;
(3)电厂热水养殖业。
2.一次性奖励要严格按经综(1987)272号文执行,各局将奖励情况及时报部有关司局备案。
3.重申我部(85)水电电生字第90号《关于贯彻执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要求,粉煤灰综合利用中,不得乱收费和滥提价。
附: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经综〔1987〕272号)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117号文件)中第十三条“国家设立综合利用奖”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取得成效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是盈利的;
(三)综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一次性奖励的资金在当年企业按国家规定留用的该项目利润中列支,提奖比例和奖励标准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奖金水平应与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挂钩,一般不要超过该治理三废项目留用利润的10%。对发放的一次性综合利用奖,不征收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