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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贯彻执行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贯彻执行对国营
 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1987年6月16日 (87)水电计字第199号)


  现将国家经委、财政部经综(1987)272号《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根据我部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按《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规定,我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为:
  (1)粉煤灰渣的综合利用;
  (2)循环水发电;
  (3)电厂热水养殖业。
  2.一次性奖励要严格按经综(1987)272号文执行,各局将奖励情况及时报部有关司局备案。
  3.重申我部(85)水电电生字第90号《关于贯彻执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要求,粉煤灰综合利用中,不得乱收费和滥提价。

附: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经综〔1987〕272号)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117号文件)中第十三条“国家设立综合利用奖”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取得成效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是盈利的;
  (三)综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一次性奖励的资金在当年企业按国家规定留用的该项目利润中列支,提奖比例和奖励标准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奖金水平应与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挂钩,一般不要超过该治理三废项目留用利润的10%。对发放的一次性综合利用奖,不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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