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具有有效合格证;
(二)具有符合规定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符合等级的,有效的检定员证的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未按规定周期检定(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国内无法进行正式检定的除外),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视为失准的计量器具,应禁止使用。但经检定能符合下一级标准精度者,允许降级使用,严禁将合格的标准器具降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按水利电力部或国家颁布的检定规程进行。没有检定规程的,可由省级以上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提出检定方法,报水利电力部计量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根据检定规程和《监督条例》有关对环境条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标准室或计量试验室,以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所需的检定和维修场所、交通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等,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满足,以适应计量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人员与经费
第三十条 各级计量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计量法令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制度,努力学习计量测试技术,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检定和测试技术水平。
(一)各级计量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熟悉计量业务的技术干部担任。网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计量办公室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文化程度。
(二)各级计量检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技工学校毕业,并经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严禁无证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三)水利电力部门基层单位各类计量人员的配备,应能满足开展计量检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其中中专以上程度的技术人员比例应不低于全体计量人员的20%。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水利电力部计量办公室建立计量巡检员体制。由水利电力部计量办公室聘任水利电力部计量巡检员。计量巡检员有权检查和监督本网、本省、本地区计量工作,有权直接向水利电力部计量办公室反映计量工作情况和意见。必要时在水利电力部计量办公室特别委托下,有权巡视指定的地区或单位的计量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