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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计量管理工作规定

  (二)审批所属发电厂、变电站生产流程计量点网络图。
  (三)根据水利电力部的统一规划,建立健全所属各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设施。
  (四)组织本局有关计量工作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措施计划的审查,提出本省计量测试技术与装备的建设计划以及计量专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五)调解本省(市、自治区)供电、供热工作中因计量问题引起的纠纷。
  (六)负责所属企业单位计量检定机构的最高标准计量器具的考核,监督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其他计量器具的周检计划的实施。并组织对二、三级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自查,以及一级计量单位的申报和初评。组织所属企业计量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考核。
  (七)组织本局有关计量工作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八)对在计量工作中卓有成绩或违反计量法令、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纳入本单位的奖惩管理范围统一执行。
  第二十条 水利电力部门基层单位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法规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本厂(站)生产流程计量检测点网络图,经上级计量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制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和最高标准的按时达检。
  (四)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定本单位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增设和拆除。参与技措、基建中有关计量的设计方案的审查。完善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督促解决在计量器具运行中影响正确计量的有关问题。
  (五)推广新技术、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在用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使其不断提高、以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六)组织计量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并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和申报。
  (七)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违章、事故的分析工作。仲裁本单位因计量测试问题引起的争执。
  (八)对在计量工作中卓有成绩或违反计量法令,法规制度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纳入本单位的奖惩管理范围统一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电力部门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均应努力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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