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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
 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
 (1987年6月3日 (87)水电财字第38号)


  为了加强对部直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财务管理的职责,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主管机构的作用,特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所划分的财务管理权限,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财务指标的核定,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审批,器材盘亏和报废审批,在建工程报废审批,其他支出审批和产品价格审批等八个方面。
  各主管机构(指网局、流域机构、直属省电力局、武警水电指挥部、规划院、物资局。以下同)对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权限,可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自行规定,并报部备案。

附:        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事业及

          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

  一、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
  凡部直属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统一执行的行政法规,由部负责制订并颁发执行。
  主要包括:
  1.财务计划编制方法;
  2.部管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3.成本核算办法;
  4.会计核算办法;
  5.固定资产目录和管理办法;
  6.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7.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8.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9.财务会计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
  10.会计决算编制办法;
  11.基本建设贷款实施办法;
  12.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13.事业费预算编制办法;
  1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5.其他需部统一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
  上述法规的修改、解释权属于部。各主管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发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二、关于财务指标的核定
  部根据企业、事业和基本建设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各主管机构和直属单位核定下列财务指标:
  1.预算收支指标;
  2.预算缴拨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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